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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厂职工安全培训都有哪些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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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教育内容有哪些

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典型经验及事故案例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主要包括一般生产技术知识教育、一般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安全管理理论和方法的教育通过教育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总结以往安全管理的经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的应用。安全教育与训练是防止职工产生不安全行为的重要途径。安全教育训练的重要性,首先在于它能提高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安全教育包含以下几种:1、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从思想上、理论上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增强关心人、保护人的责任感。三是通过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教育,提高各级员工的思想水平,使之更好地贯彻安全生方针、政策和法规。2、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和参加每年按规定学时进行的安全培训。安全基本知识教育的主要内容是:3、安全管理理论及方法教育每个职工都要熟悉本工种、岗位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是比较专门、细致和深入的知识。它包括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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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教育内容有哪些

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典型经验及事故案例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主要包括一般生产技术知识教育、一般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安全管理理论和方法的教育通过教育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总结以往安全管理的经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的应用。安全教育与训练是防止职工产生不安全行为的重要途径。安全教育训练的重要性,首先在于它能提高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安全教育包含以下几种:1、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从思想上、理论上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增强关心人、保护人的责任感。三是通过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教育,提高各级员工的思想水平,使之更好地贯彻安全生方针、政策和法规。2、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和参加每年按规定学时进行的安全培训。安全基本知识教育的主要内容是:3、安全管理理论及方法教育每个职工都要熟悉本工种、岗位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是比较专门、细致和深入的知识。它包括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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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作业施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牙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 (4)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做好文明生产; (5)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戴好安全帽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6)积极参加安全活动;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4、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作业施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牙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 (4)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做好文明生产; (5)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戴好安全帽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6)积极参加安全活动; (7)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4、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首先看你是什么公司,有没有涉及高危、有毒气体等等危险,再根据这个情况做一份行业安全PPT,火灾安全是必备的、交通安全等。
首先看你是什么公司,有没有涉及高危、有毒气体等等危险,再根据这个情况做一份行业安全ppt,火灾安全是必备的、交通安全等。

5,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怎没写

送一份范稿仅供参考: xxx年公司安全培训计划 一、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1、培训项目名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2、培训目的:丰富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3、培训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消防知识、职业病防护、事故应急知识和工业卫生及其他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典型事故案例; 4、培训日期:2010年5月、11月; 5、培训课时:20课时 6、培训方式:集中授课; 7、培训人员范围:其他从业人员(全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培训地点:培训中心; 9、培训教师:xxxx(注册安全工程师 10、组织部门:劳动人事科; 11、协作部门:安全科; 12、考核方式:书面闭卷参考出勤率; 二、中层干部安全培训 1、培训项目名称:中层干部安全培训; 2、培训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3、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典型事故案例; 4、培训日期:2010年1月至12月; 5、培训课时:36课时 6、培训方式:集中观看光盘; 7、培训人员范围:公司中层干部; 8、培训地点:培训中心; 9、培训教师:xxxx(注册安全工程师) 10、组织部门:劳动人事科; 11、协作部门:安全科; 12、考核方式:出勤率;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1、培训项目名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2、培训目的: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能力,保证特种作业安全; 3、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专业知识,及安全操作知识; 4、培训日期:2010年1月至12月; 5、培训课时:待定 6、培训方式:出外培训; 7、培训人员范围:起重工、电工; 8、培训地点:xxxx中心; 9、培训教师:xxxxx中心教师; 10、组织部门:政府专业职能部门; 11、协作部门:安全科; 12、考核方式:书面闭卷; 四、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1、培训项目名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2、培训目的: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3、培训内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4、培训日期:2010年10月; 5、培训课时:24课时 6、培训方式:出外培训; 7、培训人员范围: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8、培训地点:xxxxx培训咨询有限公司; 9、培训教师:xxxxxx培训咨询有限公司教师; 10、组织部门:xx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协作部门:安全科; 12、考核方式:书面闭卷;

6,我需要关于安全培训的内容

消防安全培训内容 一.新员工必须接受消防知识及实用技能的培训,必须做到一懂、二知、三会。 一懂: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二知:火警电话号码119 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和位置 三会:会报火警 会使用灭火器 会扑救初起火 二.结合超市及员工所在岗位的特点,做好针对性的消防培训。 三.定期做消防演习及消防知识的再培训。 四.员工须经过保卫消防考核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内容如下: A.熟悉本超市特点,消防通道位置及消防重点部位。 B.消防知识培训包括:报警方法、报警步骤、火情判断及一般的消防知识。 C.实际技能包括: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火场逃生法及火灾发生后的处理等。 D.观看火灾教育录像,加强员工防火安全意识。 E.每月针对各地发生的火灾事故,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对超市员工进行培训。 六.消防安全知识问答 A.我国的消防方针是什么? 答:我国的消防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B.火灾的危害是什么? 答:火灾的危害是给人类带来破坏、苦难、死亡。 C.火灾的特点是什么? 答:火灾的特点:(1)突发性 (2)多变性 (3)瞬时性 D.扑救火灾的几种方法? 答:扑救火灾的方法有四种:(1)隔离法 (2)冷却法 (3)窒息法 (4)抑制法 E.燃烧的几个阶段? 答:燃烧共分五个阶段: (1)初起阶段 (2)发展阶段 (3)猛烈阶段 (4)下降阶段 (5)熄灭阶段 F.我超市共有几种灭火器材和几种自动报警器材? 答:我超市(武汉太平洋)共有100台干粉灭火器,100台1211灭火器,3台干粉拖车。8座墙壁消火栓。自动报警器材有:烟感、喷淋、手动报警器。 G.干粉灭火器的结构和使用方法? 答:干粉灭火器的结构为:喷嘴、压把、保险栓、气瓶、粉桶、粉管、胶堵等组成。 使用方法:手把灭火器到火场,并上下颠倒几下,离火点3-4米时,撕去灭火器上封记,拔出保险栓,一手握紧喷嘴,对准火源根部,另一只手的大拇指将压把按下,干粉即可喷出。 H.1211灭火器的结构和使用方法? 答:1211灭火器的结构为:喷嘴、压把、保险栓、提把器头、密封机、简体吸管等组成。 使用方法:应首先拔掉铝封和安全销,手提灭火器上部,用力紧握压把,启开阀门,储压在钢瓶的灭火器就会喷射出来。 I.火灾现场逃生的途径有哪些? 答:火灾现场逃生的途径有:门、窗、安全出口、消防电梯、疏散楼梯、逃生滑梯、阳台、屋顶、下水管道、紧急出口等。 J.室内逃生的方法?(略) 附:1211灭火器使用方法图 A.提起灭火器,拔掉铅封和安全栓。 B.对准火源根部左右扫射。 附:两盘水带使用方法图 A.甩开第一盘,将第一节水带的一个接口连接在分水器上。 B.将第一盘水带的另一接口,连接在第二盘水带。 C.甩开第二盘水带,将其另一端接上水枪,对准火源根部,左右扫射。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很多,“三级”安全教育是安全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对新员工的教育制度。那么,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新员工通过“三级”按教育培训能学到哪些东西? 一 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教育的对象是新进厂的人员,包括新进入的员工,临时工,季节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二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 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等。 2 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窜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案例等。 3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岗位按操作规程。 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距)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事故案例等。 三 企业“三级”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 厂(矿)级按教育培训一般由认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共同实施。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车间(工段,区,队)负责人会同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会同安全员,带班师傅组织实施 四 “三级”安全教育与其他安全教育的关系 “三级”安全教育是最基础的安全教育,新员工除要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外,还必须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复工教育,“四新”教育,特别是要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还必须接受专门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才能上岗作业。“三级”安全教育不能代替其他教育,其他教育也不能代替“三级”安全教育,员工只有通过这些教育培训,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从而实现安全生产。 五 特种作业教育和其他形式教育 1 什么是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按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由于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便会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并经严格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 特种作业及人员的范围 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洁工。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矿山通风作业。含主风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检测工,测风测尘工。 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工。 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矿山救护作业。 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的作业。 3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年龄满18周岁。 身体健康,无防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身体缺陷。 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安全技术理论。包括安全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 实际操作。包括安全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 实际操作。包括实际操作要领及实际操作技能。 5 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内容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有关本工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对上次取证后个人安全生产情况的经验教训进行回顾总结。 6 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案例等。 7 “四新”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按照事实的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

7,生产安全培训材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 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五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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