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隐患应该如何整改

安全隐患有多方面的,一般分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果是人的问题,要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技能,如果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就从现场改善入手,解决掉物品的安全隐患。

安全隐患应该如何整改

2,武警部队安全隐患排查 班整改措施 怎么写

首先把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列出。其次根据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措施或方法。最后提出防患措施和杜绝类似隐患的决心。
这种形式化的东西还要别人写- -||,找你文书要份中队的,让后直接在上面改,把中队的改成班的不就行了,再不行,找文书要原来的存稿,想这类东西一年要写n次,肯定有存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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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厂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措施怎么写要明细形式的

看来楼主不是搞安全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措施明细表即我们日常所说的《安全检查表》和《隐患整改表》。《安全检查表》注明检查人、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隐患整改表》是根据检查出的隐患,要求哪些部门整改,要针对安全隐患来写。要有隐患整改时间、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等。对于未能整改的隐患要说明原因等。楼主在做安全检查的时候,应先组织一个检查小组,叫上生产、设备、仪表等技术工程师一起做。做好检查后汇总一下,然后根据检查结果分工进行整改。做完一切工作后,“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措施明细表”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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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内容是什么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内容是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强调,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所有重大隐患,都要逐条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李毅中在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透露,截至9月底,全国重点行业领域共有236.5万个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和人员密集场所企业、单位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累计自查出隐患386.7万处,整改率88.8%;其中自查出重大隐患7.3万处,整改率76.9%。李毅中要求,目前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以及24个督查组下达整改指令中指出的369处隐患和问题,都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每月报告一次整改进度,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绝大多数隐患和问题都要在年内整改到位、及早销号。李毅中强调,对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整改到位,以及尚处在整改过程中的隐患和问题,要采取科学严密的监控防范措施,落实责任,严防隐患发展成为事故。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要果断停产停业、限期整改。个别整改无望又严重危及生产的,要坚决退出或关闭。从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了解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将指导督促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岗位、车间、工厂、公司四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并建立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扩展资料:全省开展大检查大整顿工作以来,大兴安岭地区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地委书记肖建春、行署专员单增庆多次对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做出批示。单增庆提出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监管检查不到位,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行署安委会采取暗查暗访、突击检查的方式,对县、区(局)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工作进行了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以《督查通报》的形式下发至县、区(局)和抄送地委、行署主要领导,县、区(局)党政主要领导。同时,对大检查大整顿工作不落实、不部署的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进行了约谈警示,切实解决大检查大整顿工作层级递减、上热中温下凉的工作局面,有力推动了大检查大整顿深入开展。截止到8月末,地、县(区、局)两级共成立检查组118个,参加检查人员1368人次,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9867户,排查事故隐患3876处,完成整改3854处,未完成整改22处,查处非法违法行为4845起,临时查封62家。责令停产停业停建69家, 取缔非法违法企业4户,拘留13人,暂扣车辆70台,处罚94.6万元。对于全区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层层建立了台账,做到了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参考资料:人民网-李毅中:重大隐患治理必须“五落实”参考资料:人民网-大兴安岭狠抓隐患整改五落实
整改项目,整改措施,资金投入,整改时限和责任人
整改内容、措施、进度、标准、责任人
计划、责任、资金、时限、预案
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5,煤矿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有哪些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为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抓好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隐患)主要是: 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4、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排除地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队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 1、属地负责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队组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安监部门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2、分级管理原则。一般事故隐患,由队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队组书面报告分管矿长。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治理方案; 3、“四定”整改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时间的“四定”原则。措施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 (5)智力的时限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1、安监部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排查管理上的缺陷和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验收、销案、管理台帐,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分工实施监控管理。 2.凡是已经下发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同时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安全评估。制定计划和措施,报矿长批准落实经费,组织实施直到隐患排查、验收合格。; 3.矿长要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资金使用化工专项制度。 4.矿长要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负责,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5.矿长要对采煤、掘进队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有同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6.各队组、业务部门应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按职责权限及时予以处理,对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要提出专题报告,说明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矿组织研究处理。 7.存在隐患的对组负责任、跟班安监员在规定的隐患整改期限内,要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矿组织研究处理。 8.各对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并疏散肯那个危机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听掘或者停止使用。 9.对及时排查重大隐患,积极整改且效果良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对组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存在隐患不积极组织处理的对组提出批评、给与处罚,对事故隐患不整改造成事故的对组和责任人将予以从重处理。

6,浅谈怎样做好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团圆,事关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稳定。认真研究道路安全隐患存在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排查和治理的措施和对策,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课题,结合辖区实际作以下浅析。 一、道路安全隐患成因分析 (一)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淡薄。不能自觉遵章守法,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忽视交通安全,驾驶人驾驶技术、对危险路段的重视程度和辨别能力都存在差异,驾驶陋习,这些主客观因素都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还有部分驾驶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根本就不把交通安全问题放在心上、记在脑中,经常利用民警的非工作时间从事违法运输活动。通过对辖区历年交通事故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95%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都是由于驾驶人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机动车性能不良造成的。 (二)交通标志残缺、无安全防护设施。受交通标志标线制作材料的限制,加上常年风吹雨淋日晒,部分交通标志标线没能达到使用期限就被磨损、风化,导致很多事故多发点段、事故隐患点段交通标志、警示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旦出现险情,措施不及时而由此发生交通事故。此外,不少新建或改建的道路规划不够科学、合理,在建设中忽视交通安全设施的配套,致使道路交叉口、信号灯、限速标志、减速带、标牌、标线等安全设施不够完善,不能及时对驾驶人预先警示。 (三)道路工程设计、施工存在缺陷,形成安全隐患。虽然道路交通事业快速发展,但不安全因素仍不同程度地增加,许多新建路在弯度、坡度、宽度等方面,都达不到要求。 (四)道路交通管理不到位。一是路面管控力度不够,由于基层交警部门警力缺乏,相当一部分危险路段存在失管漏管现象,有些乡村道路无法管理,不能进行有效监控,给司机造成无人管的错觉而违法操作。交通违法得不到有力纠正查处,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偏轻,违法者经济收益大于违法成本,不能从根本上触及违法者利益,使违法驾驶人感觉不痛不痒,因而一些司机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五)对事故多发点段和隐患点段整改工作责任单位不够重视,甚至有推脱责任的现象。很多时候危险路段排查和整治工作大都存在交警一家唱主角,由于角度不同,排查结果往往见解不一,交警部门逐级提交的整改报告上报政府后,整改工作缺乏落实监督力度。 二、怎样做好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一)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和管理条件是避免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保障。1、对隐患点段和事故多发点段进行专项整治,要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根据实际需要,科学的分析研判,该改造的改造,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的要想方设法加以完善,最大限度消除潜在的危险。2、对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要加大维护力度,保证公路路况良好,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3、加大现代化警用装备尤其是执法装备的投入。基层交警部门要进一步推进“三项建设”。积极争取和协调资金,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执法装备的投入,提高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效率,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 (二)加强宣传,提高交通参与者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交通参与者是道路通行的主体,因此我们要拓宽宣传渠道,延伸宣传阵地,强力推进“五进”宣传活动,增强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减少道路安全隐患,共同营造安全良好的交通环境。 (三)加大路巡路查力度。要针对交通事故多发的路段、时段、合理科学调配警力,加大路面巡逻管控力度,大力开展路面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重拳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和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超速、超员、酒后、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和报废车非法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还要充分利用现有科技执勤装备、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等,加大对主干公路事故多发点段的巡查整治力度,实行定时、定岗、定路段、定任务的原则,层层落实巡逻勤务制度,确保巡逻到位,工作到位,保证路面“见民警、见警车、见警灯”,解决高峰与平峰、白天与晚上、工作日和节假日都一样的问题,最大限度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及时把道路安全的隐患消灭在萌发状态之中。 (四)完善排查建档工作。交警部门作为事故预防的主力军,应当摆正自己在交管工作中的位置,将事故多发点段和隐患点段的排查建档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力争将事故多发点段和隐患点段全部纳入掌控范围,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定期向地方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汇报,争得各级领导对整治事故多发点段和隐患点段的理解与支持。 (五)健全综合治理机制。交通事故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的治理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因此,必须紧紧地依靠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发动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只有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将治理事故多发点段和隐患点段作为一项长期工程去抓,建立治理长效机制,才能扎实做好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驾驶车辆的时候,为了安全起见,胎压不要太高,不要超速 超载。高速行驶的时候注意跟车距离。多观察您的后视镜随时注意后车的动静。可以减少危害的发生。
安全隐患排查1、做好日检查、周联查、月联查、节前联查;2、做好专业对口检查(电气、建筑、设备、危险品存储等);3、做好重大危险源检查。安全生产工作1、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应急机制;4、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增强员工安全意识。5、改善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制定安全管理方案。

7,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

这个是针对所有企业的,包括消防安全隐患。
当然需要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第二十七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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