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想问一下这样的处罚是否合法罚款是否有点重工地上有没有这

处罚没有依据。
有的

我想问一下这样的处罚是否合法罚款是否有点重工地上有没有这

2,建设公司对工人乱罚款它属于合法吗

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进行罚金,对于以罚款为由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
你说呢...

建设公司对工人乱罚款它属于合法吗

3,工地上未完成活罚款合发吗

罚款肯定是不合法的!所以,现在企业都已经更换了用词“补偿”,公司需要你补偿因为你没有完成任务而影响了整体的进度所造成的损失。
不明白啊 = =!

工地上未完成活罚款合发吗

4,建筑工地施工单位项目部对其下属劳务班组进行较大金额的罚款合

为了要求品质与进度订立进行较大金额的罚款,不能说不合理,因你本身本来就要做好。基于公平原则,唯一不合理的地方,在于有罚就要有赏,这才合理。
请问开发商对劳务班组进行较大金额罚款,难道合法吗,开发商没有奖。

5,工地工人把一张模板带出工地罚款1000合法吗

你好,工人将模板带走,是违反工地管理规定的,但是罚款1000元有点高了。
这也太贵了吧
显然是违法的,工地没有行政处罚权。如果工地执意罚款,要求他出具凭证,然后去劳动监察大队告他。

6,我是一名建筑工地小包工头由于工程上一些工作没做到公司项目满意

这种罚款应该是合理的,肯定当初你们事先有协议、有合同,相关质量问题肯定写得非常清楚,一看便知。如果你感觉不合理,你应该拿出当初所签的合同,详细对照一下,找找原因,看自己究竟错在哪。
根据合同章程办。如果你的合同里面有这一项,那扣你的钱估计要不到了。如果没有,业主也可以扣款,但是你可以协商。如果还是扣了,你就找到关键人物说点好话,送点东西,多给你做些签证挽回损失
这样的罚款,是哪样的,说明白,别介云山雾罩,东一榔头西一棒槌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那要看事先约定,一般情况下工程质量不过关被罚款整改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
那要看你工程做的怎么样?如果你的工程做下来确实没有按照合同或者是图纸上面的要求,那跟你签合同的一方是有权利对你的质量进行罚款的,这当中也有一个量的问题,如果他扣款的数量过大,你可以提出来跟他交涉,如果他确实是罚款罚的很过分,你可以提起上诉进行公了。

7,建筑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处以的罚款吗

这个是完全可以进行罚款处理的。具体是什么法规我就不是很清楚了,但是我可以告诉你,按照建筑安全施工规定在建设单位明令禁止施工的情况下,施工方若是拒不执行,强行施工,那么建设单位就有权利对其进行罚款。具体的实施办法很多,可以直接从进度款中进行扣除或者交纳现金。具体的法规你可以参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还有就是要提醒你。所谓“百年大计,安全第一”。处罚不是目的,安全才是确保工程顺利的关键。
没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因此,有权罚款的机关只能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法》还对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及其罚款的限额和罚款的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的条款,作为平等关系的合同一方建设单位,也不能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施工企业面临建设单位。扩展资料处罚施工单位的法律规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5、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单位应该没有权利对施工单位处罚。处罚是行政行为,只能由行政机关作出。但如果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施工单位)在质量安全文明等方面违约,是可以由发包人(建设单位)收取违约金。作为建设单位,可以以违约金收取先入帐,然后在结算是从工程款中扣除,先收取的款项,可以退回施工单位。这样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也合法合规。
首先,你们可以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沟通,要是工程存在安全方面的隐患,相信施工单位自己也是会整改的,现在甲方一方面要求进度快,又要工程做的好,必然有矛盾,若边生产边整改也是可以的话,不必非要停工。现在施工单位也是很不容易的,互相理解才是和谐,至于罚款不罚款,可以看你们和施工单位订的施工合同,有没有涉及此类问题的条款。 另外工地不是有监理吗,监理可以下发工程停工令,何必你们出面呢,要是工地真的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非要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再强行施工,让上级部门,如质监站,建管处,安监站查实后,再下发停工令,那样对施工单位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标化工地评选,甚至影响招投标,施工单位不是傻子,都是有分寸的。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建设单位罚款几乎成了工程界一个不成文的惯例,但是,这个问题值得探讨:首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因此,有权罚款的机关只能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法》还对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及其罚款的限额和罚款的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其次,《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的条款,作为平等关系的合同一方建设单位,也不能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施工企业面临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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