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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益性晚会中所使用的已出版过的音频资料算侵权吗如果必须使

只要用于公益活动,而不是商业活动,不从中赢利,就不构成侵权。
不用

在公益性晚会中所使用的已出版过的音频资料算侵权吗如果必须使

2,一边读书一边录音 然后把音频发到听书之类的网上 违法吗 是不是算侵

简单的说,出版有几十年以上的书不会侵权,新版的书就很可能。
也许是的。

一边读书一边录音 然后把音频发到听书之类的网上 违法吗 是不是算侵

3,歌曲画成漫画算侵权吗

没经过作者授权的话就算,当然如果区别很大的话个人觉得他应该跟作者打声招呼···
当然算

歌曲画成漫画算侵权吗

4,如果将电台节目中听众的故事写书会不会侵犯版权

如果是把全部一字不漏抄下就是犯了侵权, 触犯版权法.如果是把内容加以修改, 那便是你个人的作品, 不算是侵权.另外, 你可以做 "引用" 的方法, 即写下原文出处, 这也不算是侵权.

5,网上下载的图书资料录成音频供人下载算不算侵权

不作为商用就不算。除非有明文规定,禁止转载。但你可以在音频中加入,“仅供学习交流之用……”胡戈就是这样干的~
你好!法律上是侵权的。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6,我问一下 通过 图书读出来的 有声小说 算侵权吗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你用于个人欣赏、或者无偿表演等,使用他人作品的,不算侵权。但以营利为目的的,就要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 就是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7,这个算不算侵犯版权啊

1 从一般非法律意义上将 不侵权(在法律中,应该说,侵权 但可以免责)2 该行为属于 合理使用 并且 发生了两次 第一次 你做PPT 属于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个行为 是 合理使用; 第二次 你将作品发布到网上 受信息网络传播权 控制 这时候 你适用“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也是合理使用。 这两个法条看似相同 但是控制的领域不同,需要分别适用。 所以结果是 侵权 但可以免责。对于一般非学法的人来讲 直接说 不侵权 也没问题。 PS: 2楼的说法“已经在网上或者在报纸、媒体上发表过的作品来说不存在著作权的问题,”是不对的。
应该不会吧,只要你在你的文章后面注明你引用的文章的出处及作者,就不会侵权。
版权和著作权是不一样的。作者写的作品拥有著作权,只要作者活着,就一直拥有,活一万年就有一万年的绝对权利,作者死后,仍可拥有50年著作权权益,他们的家属活着作者生前指定的继承人获得这个权益。版权是一部具体的出版了的作品的权利,通俗的用例子说呢,就像莎士比亚,几百年过去了,他本人已经没有著作权了,但是某个出版社出版的他的某个作品,这个出版社对这部作品拥有版权,从商业角度说,这个版权可能是永久性的,只要出版社存在,这个版权就存在。 版权不是统一的,即使是同一部作品之下,因为一旦出版了,其中的细节是不同的,例如翻译的时候,某些字词的使用,以及封面等,照抄这些细节不是侵害作者的著作权,而是出版社的版权。以某个小说的故事背景进行创作,不会构成著作权益的侵害,但是很难界定。如果你作品之中有很多模仿原著的情节,你就会构成侵权。这个也很难把握,故事背景是别人的,你用这个背景,当然就必然会出现原著中人物和情节,这是避免不了的,所以我说很难界定。但是,如果不出现原著的人物或情节,那就不是原著的故事背景了。例如你完全可以把人物改了,把一些重要的背景事件变更名称,变更一些容易与原著混淆的细节,这样一来,即使那些背景和原著很相似,但只要你叙述的主线不是这些东西,就不会有什么问题。 你只是要个背景,就完全可以把这个背景也更改名称,那就和原著没有关系了,顶多认定为这是“七剑故事流”一类的作品,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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